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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电话录音缺乏证明力 索赔被驳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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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不详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3-21 21:01:05 | 【字体:小 大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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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海网3月15日讯 (海峡导报记者 王应武 通讯员 小姚)公司雇用员工时,将《保密合同》作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,这在一些行业是常见的。近日,湖里区法院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,却因公司不能举证员工辞职前违反保密规定,其要求员工赔偿保密违约金被驳回。
程行(化名)2003年2月就在厦门某树脂工艺品公司工作。2005年11月,公司先与他签订了一份《保密合同》,隔8天双方签订劳动合同。
《保密合同》约定,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在外兼职从事任何树脂工艺品的贸易、开发等行为;若违反保密制度各项规定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作为赔偿。
程行在工艺品公司又工作了两年多,跑业务逐渐扩大了自己的交往圈子,在合同三年期还差半年时,他辞职另谋发展。
最初,程行与公司在支付最后几个月的工资等问题上有争议,而厦门市劳动仲裁委今年初作出决定书,裁决程行应支付公司保密合同违约金5万元。
裁决的5万违约赔偿金让程行受不了,他向湖里区法院起诉。
工艺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电话录音证据,欲证明程行在公司工作期间就在外成立树脂工艺品加工厂,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协定。这份电话录音是程行和公司另外一位管理人员的电话通话,里面程行有说到与人 “合作开发”、帮忙“拉一些订单”、“做业务”,获得一些提成等。
但是,与程行通话的人没有出庭作证,通电话的时间发生在程行辞职之后10天,而且电话内容也不足以判断程行已经受雇于某老板。法院最终认定,电话录音等证据缺乏证明力,判决程行不用支付工艺品公司保密合同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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